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郭蕎萱
法定代理人 郭建男
被 告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何千亦
曾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