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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蔣瑞言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嘉義縣政府稅務局辦理,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
而依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現值核定表(本院卷第45頁),系爭房屋課稅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7,400元,又被告持分為3分之1,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133元【計算式:147,400元×1/3】,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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