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簡,1013,200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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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蕭香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7,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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