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小,166,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謝舜旭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送達代收人 謝舜旭
被 告 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六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蘇正賢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
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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