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小,202,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康雅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0二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黃欣怡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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