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374,2005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37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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