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745,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46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洪鴻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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