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781,2005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江建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81號案由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捌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卓春成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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