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792,200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7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林鴻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9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13日下午0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銘晃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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