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簡補,57,200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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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劍橋大飯店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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