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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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