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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算,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利率之二成計付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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