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899,2005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899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趙作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9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信助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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