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909,2005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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