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