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簡聲,79,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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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佳里郵局第七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95年3月26日自原債權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於相對人之債權,並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惟因上述通知無法送達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1件在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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