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簡,1134,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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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六二八五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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