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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德東街二0八號...。」
記載,應更正為「...德東街二八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臺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蘇家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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