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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8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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