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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0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06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輝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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