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小,108,2006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伍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輝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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