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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祺紳
吳振成
被 告 甲○○
23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點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0點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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