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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60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慧玲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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