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小,693,2006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693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7 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