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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7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5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分期貸款新台幣(以下同)51,400元,約定借款期限10期,以每1個月為1期分期攤還,依契約書之約定內容,如被告未按期攤還,則喪失分期攤還之期限利益,被告應立即返還上述借款全額,且應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給付違約金,而因被告均未按期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曾與原告簽定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之事實不爭執,然抗辯被告係至訴外人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店消費,當時該店店長告知僅係作信用徵信,且亦告知要消費才會計算費用,而被告僅作SPA之體驗服務,並未與訴外人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何消費行為,因此,不應該負擔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攤還利息紀錄查詢表、統一發票各1份為證,而被告亦不爭執曾簽署上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因此,原告與被告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自可信為真實。
被告雖為上述之抗辯,然被告所抗辯事項,乃被告與訴外人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消費糾紛,應由被告另行與訴外人為解決,要不影響原告與被告間之借款關係。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係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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