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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50弄1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南簡字五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一百九十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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