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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13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李世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其法人人格仍屬同一。
又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胡建助,嗣變更為魏寶生,自應以魏寶生為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說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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