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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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