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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04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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