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232,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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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2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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