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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勞簡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惟被告事務所所在地為臺中市西屯區○○○路3之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鈞院並無管轄權,請求將本件移送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等,其依據之事實係兩造所訂立之勞動契約,而原告應徵地點及工作地點均在於聲請人即被告公司所屬之「大榮貨運安平所」,勘認該安平所係兩造勞動契約之履行地,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不得謂本院無管轄權,此外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本院既有管轄權,聲請人請求本院為移轉管轄,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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