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111,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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