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141,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一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下午五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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