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175,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謝明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7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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