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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0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王俊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尚未清償之本金),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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