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214,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秋如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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