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231,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簡志龍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31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惠華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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