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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24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之21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現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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