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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120巷20號10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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