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265,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70號4樓之2,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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