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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明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97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以循環信用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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