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122,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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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金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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