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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淘藝國際有限公司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暖姝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3.
蔡得安、謝玉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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