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雅惠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6月14日宣示之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刑事判決,其正本案號欄記載「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8號」部分,應更正為「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宣示判決,惟其中判決正本案號欄記載「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8號」部分,應為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之誤繕,應更正為「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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