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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雅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宣示之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刑事判決,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交易方式欄有關「黃雅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雅惠」。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宣示之上開判決,其中判決附表一編號4交易方式欄有關「黃雅惠」之記載,應係被告李雅惠之誤繕,依上開規定,自應更正為「李雅惠」,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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