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黃建榮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
- ㈠、黃建榮於99年6月22日0時21分、1時05分許,持用000
- ㈡、黃建榮於99年6月22日13時57分許,持用00000000
- ㈢、黃建榮於99年6月23日6時28分、7時42分、8時30分許
- ㈣、黃建榮於99年6月23日19時57分、20時53分、21時0
- ㈤、黃建榮於99年6月28日13時13分、33分許,持用0000
- ㈥、黃建榮於99年7月1日20時58分、21時13分許,持用00
- ㈦、黃建榮於99年7月8日13時29分、36分、14時26分許,
- ㈧、黃建榮於99年7月9日22時43分、23時02分許,持用00
- ㈨、黃建榮於99年7月10日16時23分、17時13分、50分許
- ㈩、黃建榮於99年7月13日6時27分許,持用000000000
- ㈠、黃建榮於99年6月21日18時33分、20時01分、21時2
- ㈡、黃建榮於99年6月29日12時57分、13時39分、14時許
- ㈢、黃建榮於99年6月30日21時39分、21時56分許,持用0
- ㈣、黃建榮於99年7月3日14時06分、17時02分許,持用00
- ㈤、黃建榮於99年7月7日14時51分、15時23分許,持用00
- ㈥、黃建榮於99年7月10日16時03分、17時18分、28分、
- ㈠、黃建榮於99年6月30日20時21分、20時28分、43分許
- ㈡、黃建榮於99年7月7日13時55分、14時0分、11分、19
- ㈢、黃建榮於99年7月8日16時22分、35分、37分、48分、
-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海巡署中部地區巡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三、原審以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
- 四、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榮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 律師
上 訴人 即
被告之配偶 林思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6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9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
黃建榮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建榮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後為下列販賣海洛因或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志宏部分:
㈠、黃建榮於99年6月22日0時21分、1時05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元長鄉潭西村4鄰潭內44號蔡志宏住處後之產業道路旁,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海洛因1包及5,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10,500元。
㈡、黃建榮於99年6月22日13時57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相約在雲林縣東勢鄉○○村○○○路8號萬安旅行社外之黃建榮車上,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5,000元。
㈢、黃建榮於99年6月23日6時28分、7時42分、8時30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相約在雲林縣東勢鄉○○村○○○路8號萬安旅行社外之黃建榮車上,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5,000元。
㈣、黃建榮於99年6月23日19時57分、20時53分、21時09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元長鄉潭西村4鄰潭內44號蔡志宏住處後之產業道路旁,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5,000元之海洛因1包及5,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10,500元
㈤、黃建榮於99年6月28日13時13分、33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四湖鄉○○○路滿香汽車旅館外之黃建榮車上,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5,000元。
㈥、黃建榮於99年7月1日20時58分、21時13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元長鄉潭西村4鄰潭內44號蔡志宏住處後之產業道路旁,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販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3,000元。
㈦、黃建榮於99年7月8日13時29分、36分、14時26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及簡訊內容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元長鄉潭西村4鄰潭內44號蔡志宏住處後之產業道路旁,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5,000元之海洛因1包及5,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10,000元。
㈧、黃建榮於99年7月9日22時43分、23時02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元長鄉潭西村4鄰潭內44號蔡志宏住處後之產業道路旁,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5,000元之海洛因1包及5,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10,500元。
㈨、黃建榮於99年7月10日16時23分、17時13分、50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北港鎮○○路國宮大旅社外之黃建榮車上,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5,000元之海洛因1包及6,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蔡志宏,並自蔡志宏處得款11,000元。
㈩、黃建榮於99年7月13日6時27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蔡志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相約在黃建榮位於雲林縣元長鄉○○村○○街10-2號之住處外面,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由黃建榮將價值3,000元之海洛因1包放置於其住處旁帆布搭成之涼亭內之鐵罐內,蔡志宏取走該海洛因後,並將3,000元放置於該鐵罐內,以此方式交易海洛因。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郭治宏部分:
㈠、黃建榮於99年6月21日18時33分、20時01分、21時27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郭治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臺西鄉○○道路旁某7-11超商前,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20,000元之海洛因1包及40,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郭治宏,並自郭治宏處得款60,000元。
㈡、黃建榮於99年6月29日12時57分、13時39分、14時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郭治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臺西鄉○○路6巷18號之1郭治宏住處,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郭治宏,並自郭治宏處得款20,000元。
㈢、黃建榮於99年6月30日21時39分、21時56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郭治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臺西鄉○○道路旁,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郭治宏,並自郭治宏處得款15,000元。
㈣、黃建榮於99年7月3日14時06分、17時02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郭治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臺西鄉○○路6巷18號之1郭治宏住處,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20,000元之海洛因1包及20,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予郭治宏,並自郭治宏處得款40,000元。
㈤、黃建榮於99年7月7日14時51分、15時23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郭治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臺西鄉之山寮廟前,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5,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予郭治宏。
㈥、黃建榮於99年7月10日16時03分、17時18分、28分、20時39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郭治宏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臺西鄉五底寮之廟宇,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郭治宏,並自郭治宏處得款20,000元。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建縉部分:
㈠、黃建榮於99年6月30日20時21分、20時28分、43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黃建縉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北港鎮府番城門外,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將3,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予黃建縉,【款項並先行賒欠】。
㈡、黃建榮於99年7月7日13時55分、14時0分、11分、19分、25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黃建縉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相約在雲林縣元長鄉○○村○○街10-2號黃建榮住處附近,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黃建縉,並自黃建縉處得款3,500元。
㈢、黃建榮於99年7月8日16時22分、35分、37分、48分、17時10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黃建縉聯絡(通話及簡訊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相約在雲林縣東勢厝產業道路旁,旋於1小時內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將海洛因1包販賣予黃建縉,並自黃建縉處得款3,500元。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42岸巡大隊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㈠本件下引卷附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例如通訊監察書、如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程序違法或有何意思不自由情形,復經原審及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提示、調查、辯論,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之審理範圍: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原判決所載被告販賣第2級毒品罪之部分,均已表示願撤回上訴(詳本院卷第63-65頁),惟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甲、㈠、㈣、㈦、㈧、㈨(原判決漏論㈠即原判決五、㈢之部分),及乙、㈠、㈣所載之7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販賣第2級毒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販賣第1級毒品罪處斷,是上開7次犯行中有關販賣第2級毒品罪之部分,不因被告表示願撤回上訴而脫離訴訟繫屬,應仍在本院審理範圍之內,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4988號卷第36-39之5頁、第71-72頁,原審卷第11頁反面、第91-100頁、第188頁反面,本院卷第62頁背面、第115頁背面-117頁),核與證人蔡志宏、郭治宏及黃建縉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合(見99年度他字第448號卷二第79-82頁、第96-97頁反面、第107-109頁),並有上開證人指證被告照片3張(見99年度他字第448號卷一第76頁反面、87頁,99年度他字第448號卷二第90頁反面)暨通訊監察譯文(見附表二備考欄)在卷可稽。
佐以被告與蔡志宏、郭治宏及黃建縉之通話及簡訊內容(見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不時使用暗語「如果再添一張就五」(編號2)、「給我帶一個小姐來」(編號3)、「公車還是怎樣?」(編號4)、「41喔」(編號5)、「你那款的剩應該81而已」(編號6)、「二袋蕃薯加番粉四一數回」(編號7)、「再帶一個女生」(編號8)、「女生也要帶」(編號9)、「洗07就對了?」(編號10)、「另外那款的OK,但是我這款的暫停」(編號12)作為代號,與日常人一般生活中與親朋好友間通話方式迥異,且聯繫內容簡短,在談妥交易方式、地點後,即結束通話,隱晦不易了解,確屬實務上常見為躲避查緝風險之毒品交易對話,益徵上開通話及簡訊之目的確係要交易毒品無疑。
況證人蔡志宏、郭治宏及黃建縉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亦證實其等分別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慣,且經警詢時採尿送驗,尿液中或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原審依職權函詢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3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6-41頁、第54-56頁),當信渠等因施用毒品之惡習,因而須尋求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無疑。
㈡至於被告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蔡志宏、郭治宏及黃建縉之金額,既經原審業已逐一與被告核對各次販賣所得金額,以及賒欠帳款是否收回無訛,有原審100年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第86至102頁)可查,復於原審審理中與被告更行確認(見原審卷第189頁),是本件被告所販賣予渠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均如犯罪事實所載,特予指明。
㈢按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遽認其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而被告與其所交付毒品之人間,均僅屬一般交往,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重典而僅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在經警查獲時,已染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99年度他字第448號卷二第53頁),又斯時被告家中經濟困窘,被告供承一方面是賺取金錢可抒解家中經濟壓力,另一方面係購買毒品金錢所費不貲,可想見被告在前揭動機下,乃步上販賣毒品一途,是被告主觀上顯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所為12次販賣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所為7次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海洛因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甲、㈠、㈣、㈦、㈧、㈨(原判決漏論㈠即原判決五、㈢之部分),及乙、㈠、㈣所載之7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又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依社會通念,於刑法修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應認為數罪之評價,採一罪一罰,始符刑罰公平原則及立法本旨,從而,販賣毒品罪,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庭會議決議、97年度臺上字第1933、1400、10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於99年6月至7月間,均係在購毒對象以電話聯繫,才起意為上開販賣海洛因或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共19次之犯行(原判決誤載為18次,詳原判決第16頁第13行),堪認被告上開所犯1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立法意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供參)。
經查,被告雖於偵查之初,辯稱其僅係轉讓、運送毒品犯行云云(見99年度聲羈字第352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99年度偵字第4988號卷第16頁),然旋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有上開販賣第1級毒品共19次之犯行,有如上述,是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固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然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尚非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茍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31號判決參照)。
又法文既以「查獲」為構成要件,倘對照刑法第62條自首以「未經發覺」為要件,可見「查獲」要件在解釋上,不應侷限於指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知悉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次以本條項立法目的,當係基於鼓勵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資訊,以利追查,俾杜絕毒品漫延與氾濫之目的,並慮及在毒品交易事實中,毒品來源即販毒者,其多會利用多個手機號碼作為聯繫毒品交易之用,動輒更易號碼,行蹤上更是難以捉摸,造成檢警調偵辦上常遇窒礙,故立法才藉由此等方式以利檢警調偵辦上的突破,從而「查獲」要件在解釋上,更應包括可供偵查犯罪公務員更進一步鎖定該毒品來源之人攸關之生活作息、住居處、通聯電話號碼等情資無疑。
經查,關於被告毒品來源黃孟傑之真實姓名,雖為郭治宏於99年8月4日遭查獲後所供出,但斯時郭治宏僅指出黃孟傑是活動於臺南地區,至於黃孟傑之生活作息,則是由被告供出,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8日雲檢文智99偵4988字第37913號函及函附之職務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61-63頁)。
再以被告於99年10月20日於借提詢問時,明白指出黃孟傑位於屏東市○○街之住處(包含周遭可識別之建物),以及使用之通聯電話、生理上特徵,有卷附之海巡署第四二大隊借提筆錄為憑(見99年度偵字第4988號卷第25-26頁),繼而於99年12月7日,警方才得以在上開住處將黃孟傑逮捕歸案,有卷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19日雲檢文智99偵4988字第1911號函及函附之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42岸巡大隊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為據(見原審卷第66-68頁)。
是被告供出毒品上游與警方查獲黃孟傑之間,確實存有因果關係,此不因郭治宏先行透露黃孟傑真實姓名之行為而生齟齬,故堪認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黃孟傑,是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至為灼然。
又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另同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而被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之減輕原因,則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當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遞減其刑。
㈣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始稱適法。
查被告上開販賣第1級毒品之情,雖所販賣之對象僅3人,但共19次之多(其中7次兼有販賣第2級毒品,10次販毒所得款達1萬元以上,甚至達2萬元、4萬元、6萬元之多),販毒所得達220,500元之多等情,縱然與一般「大盤」毒販販毒重量動輒數百公克甚或數公斤以上,顯然有別,亦堪認屬中盤,斷非僅屬小盤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
又其雖無販賣毒品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且其販毒之原因、動機,縱如原審判決所認:「部分有出於獲得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目的,但尚非足認是驅使被告甘冒重刑販賣毒品之唯一原因。
乃是被告本來穩定收入之司機工作後來日益慘淡,收入僅剩數千元至萬元不等,此時只能以信用卡方式向銀行借貸才能支應全家生活開支,甚且連被告配偶林思吟在95年5、6月間至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就診之住院費用,迄至99年11月1日都無法償還,被告每天面臨家中大小開銷全無著落,心中當充滿焦急與無力感;
又細繹被告家庭近年來經歷之處境,在生計上越發拮据、困頓,各項費用催討孔急,在無計可施下,適逢黃孟傑有充足之毒品來源及可觀利潤,才興起販賣毒品之歹念而誤入歧途,其動機係為解決家庭遭逢之經濟困境,初衷非為求自身享受;
且被告之父黃東森罹患腦中風,醫療上花費應為可觀之數,另被告配偶林思吟身體狀況亦不佳。
據此,足認被告犯罪情狀有值得憫恕之處。」
等情,復認「衡諸被告是在99年6月至7月間密集販賣,且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吳文穗、楊奇霖、李秉豐、蔡明華)、蔡志宏、郭治宏及黃建縉本即有沾染毒癮,非是被告誘使該等證人向其購買施用,且被告自承向黃孟傑買斷毒品後,所販售之金額尚須待黃孟傑結算後才能獲得,黃孟傑尚未將被告販賣毒品應得之利潤交付等語,故被告仍與長期販賣毒品,並已賺取暴利之毒販,或以大型集團販賣毒品首腦迥異,犯罪情節在相較下可認輕微,危害社會之程度、行為惡性亦難相予比擬。」
「被告在後續檢察官偵查中,即對犯罪事實之經過、細節、對象、金額交代鉅細靡遺,力圖對其所造成之犯罪結果為一定彌補,並協助檢察官得以本案勾勒毒品交易全貌,甚而追查提供被告毒品之來源,顯見其犯後態度良好。」
(詳原審判決第18頁背面-20頁)等情,亦屬同法第57條各款應審酌量刑之標準,況原審判決亦認「被告販毒之毒品數量確屬大量,金額甚鉅」,是似難認其犯罪有何特別之原因、環境,而足以引起客觀上一般之同情,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尚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判決參照),況被告所犯販賣第1級毒品罪,其最輕法定本刑雖為無期徒刑,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本院僅各量處有期徒刑5年2月、5年6月、5年10月、6年、6年2月、6年6月、6年10月(詳附表一所載),自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問題,故本院就被告上開所犯19次販賣第1級毒品罪之犯行,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併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原判決漏論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甲、㈠即原判決五、㈢所載部分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販賣第2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
②原判決認定被告販賣第1級毒品,不僅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且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黃孟傑,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1級毒品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刑法第65條第2項及第6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二種以上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則被告經論處販賣第1級毒品罪刑部分,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再依同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遞減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度刑期本得減至有期徒刑5年。
乃原判決就被告販賣第1級毒品罪部分,既認均尚須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酌減其刑,則依法即應量處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徒刑,詎原判決竟均量處有期徒刑7年(原判決認被告所犯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遞減輕其刑2次後,處以減輕後最輕刑度7年6月,仍嫌過重),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參照)。
③原判決既認定被告販賣第1級毒品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
詎疏未論述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尚有未合。
④原判決就被告上開犯罪事實,復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減其刑,亦有未洽,已如前述。
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5年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就被告販賣第1級毒品罪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該部分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除有經觀察勒戒外,未有任何刑事前案資料,素行可認良好,犯罪之動機、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次及所得之金額不少等犯罪情節所生之危害不輕及犯罪後供出毒品來源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
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
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
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
另外,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
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內容可資參照)。
經查:㈠本件被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毒品19次之實際所得(有1次款項賒欠),合計共240,500元,雖均未扣案,然為被告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或同時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仍應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至未扣案之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張),係被告所有,經其供述在卷(見原審卷第201頁反面),雖上開行動電話並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該行動電話為供被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毒品19次之工具,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爰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販賣毒品之宣告刑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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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販賣毒品之宣告刑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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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宣 告 刑 之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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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
│ │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志│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宏之犯行 │ │扣案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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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蔡志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O 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三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㈢│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蔡志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O 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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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㈣│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
│ │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志│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宏之犯行 │ │扣案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五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蔡志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O 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六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蔡志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O 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七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㈦│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志│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宏之犯行 │ │MOTO 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八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㈧│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
│ │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志│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宏之犯行 │ │扣案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九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㈨│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志│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宏之犯行 │ │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 │事實及理由欄之一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蔡志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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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實及理由欄之二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肆萬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甲基安非他命予郭治│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宏之犯行 │ │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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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實及理由欄之二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郭治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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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實及理由欄之二㈢│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郭治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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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實及理由欄之二㈣│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所得貳萬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甲基安非他命予郭治│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 │宏之犯行 │ │M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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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實及理由欄之二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郭治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六│事實及理由欄之二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海洛因予郭治宏之犯│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行 │ │案M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七│事實及理由欄之三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MTOROLA廠 │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海洛因予黃建縉之犯│ │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行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八│事實及理由欄之三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海洛因予黃建縉之犯│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行 │ │未扣案M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九│事實及理由欄之三㈢│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海洛因予黃建縉之犯│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行 │ │未扣案M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通 訊 監 察 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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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
│ │ │ │ │
├──┼─────┼───────────────┼──────────┤
│ ⒈ │99年6月22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㈠黃建榮│
│ │日0時21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回來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嗯,回來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花的(音譯)有下來嗎? │ 第71頁。 │
│ │ │A:有。 │ │
│ │ │B:另外一種呢? │ │
│ │ │A:都好。 │ │
│ │ │B:跑一趟過來好嗎? │ │
│ │ │A:你在哪? │ │
│ │ │B:一樣。 │ │
│ │ │A:你要等我一下。 │ │
│ │ │B:好。 │ │
│ ├─────┼───────────────┼──────────┤
│ │99年6月22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㈠黃建榮│
│ │日1時5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 海洛因及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予蔡志宏。│
│ │ │A:我到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好。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 第71頁。 │
├──┼─────┼───────────────┼──────────┤
│ ⒉ │99年6月22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㈡黃建榮│
│ │日13時57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他命予蔡│
│ │ │ │ 志宏。 │
│ │ │B:我明天我就會回家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你有跟我那個講你還要一個你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昨天那個喔。 │ 第63頁。 │
│ │ │B:你是不是跟我拿回去。 │ │
│ │ │A:對。 │ │
│ │ │B:我是不是如果再添一張就五了 │ │
│ │ │ ,是不是就等於四乘以一的。 │ │
│ │ │A:嗯。 │ │
│ │ │B:你說你再一千給我,我再一個 │ │
│ │ │ 那個給你就打平這樣嗎? │ │
│ │ │A:對,應該不是這樣,沒關係啦 │ │
│ │ │ ,這你回去你看我們再那個沒 │ │
│ │ │ 關係啦。你在哪?一樣在那嗎 │ │
│ │ │ ? │ │
│ │ │B:對。 │ │
│ │ │A:好。 │ │
├──┼─────┼───────────────┼──────────┤
│ ⒊ │99年6月23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㈢黃建榮│
│ │日6時28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予蔡志宏│
│ │ │ │ 。 │
│ │ │A:你在睡喔?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沒有。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還有問題嗎? │ 第62頁反面。 │
│ │ │B:他兩個是沒有講啦。 │ │
│ │ │A:我們就才剛回來而已,你一樣 │ │
│ │ │ 在那嗎? │ │
│ │ │B:對,到今天中午。 │ │
│ │ │A:我們在北港,好,不然看怎樣 │ │
│ │ │ 。 │ │
│ ├─────┼───────────────┼──────────┤
│ │99年6月23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㈢黃建榮│
│ │日7時42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予蔡志宏│
│ │ │ │ 。 │
│ │ │B:給我帶一個"小姐"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你沒有辦法過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對。 │ 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
│ │ │A:沒車。 │ 。 │
│ │ │B:看能不能幫我帶過來,人家快 │ │
│ │ │ 到了。 │ │
│ │ │A:你有問你老婆那個嗎? │ │
│ │ │B:還沒問,我回去再自已看。 │ │
│ │ │A:好,不然我叫人看能不能載我 │ │
│ │ │ ,不然我那個在港仔在睡我回 │ │
│ │ │ 來了,你一樣在那嗎? │ │
│ │ │B:對。 │ │
│ │ │A:好,我馬上打給你。 │ │
│ ├─────┼───────────────┼──────────┤
│ │99年6月23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㈢黃建榮│
│ │日8時30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予蔡志宏│
│ │ │ │ 。 │
│ │ │B:你快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再3分鐘。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我人走出去。 │ 第64頁。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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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99年6月23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㈣黃建榮│
│ │日19時57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A:你一樣在那個喔?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對。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換號碼喔? │ 第71頁反面。 │
│ │ │B:對,超過休息的時間。 │ │
│ │ │A:你那沒工作能做了吼? │ │
│ │ │B:你如果有順路你再弄一個過來 │ │
│ │ │ ,我這款的。 │ │
│ │ │A:公車還是怎樣? │ │
│ │ │B:對,我這款的公車對。 │ │
│ │ │A:好,我知道。 │ │
│ ├─────┼───────────────┼──────────┤
│ │99年6月23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㈣黃建榮│
│ │日20時53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A:你那有別人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沒有。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我等一下去你可以做一次給我 │ 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
│ │ │ 嗎? │ 。 │
│ │ │B:可能要再跑一次,不然你就明 │ │
│ │ │ 天的時候我再叫你拿過來就好 │ │
│ │ │ 。 │ │
│ │ │A:等一下你有辦法先多少給我? │ │
│ │ │B:我身上1千五而已,不然我打給│ │
│ │ │ 我老婆,我老婆那我還放八千 │ │
│ │ │ 多。 │ │
│ │ │A:你老婆那可以先跟他拿嗎? │ │
│ │ │B:他現在在夜市。 │ │
│ │ │A:沒關係,這樣等一下拿過去的 │ │
│ │ │ 時候再過去你家。 │ │
│ │ │B:我跟他講一下。 │ │
│ │ │A:好。 │ │
│ ├─────┼───────────────┼──────────┤
│ │99年6月23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㈣黃建榮│
│ │日21時9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我有跟我老婆講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快到了,沒關係,我們回頭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要回去的時候我彎過去那拿給 │ 第72頁。 │
│ │ │ 人家就好了。 │ │
│ │ │B:好。 │ │
│ │ │A:過去你家那嘛。 │ │
│ │ │B:對。 │ │
│ │ │A:好,我快到了。 │ │
├──┼─────┼───────────────┼──────────┤
│ ⒌ │99年6月28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㈤黃建榮│
│ │日13時13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予蔡志宏│
│ │ │ │ 。 │
│ │ │B:我這款的,要趕喔。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41喔。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對。 │ 第65頁。 │
│ │ │A:你一樣在那嗎? │ │
│ │ │B:對,你多久要過來? │ │
│ │ │A:10分到。 │ │
│ │ │B:好。 │ │
│ ├─────┼───────────────┼──────────┤
│ │99年6月28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㈤黃建榮│
│ │日13時33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予蔡志宏│
│ │ │ │ 。 │
│ │ │A:你可以下來了,我快到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好。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 第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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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99年7月1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㈥黃建榮│
│ │20時58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予蔡志宏│
│ │ │ │ 。 │
│ │ │B:我這款的。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你那款的剩應該81而已。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好。 │ 第66頁正反面。 │
│ │ │A:這樣我等一下到打給你。 │ │
│ │ │B:好。 │ │
│ ├─────┼───────────────┼──────────┤
│ │99年7月1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㈥黃建榮│
│ │21時13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予蔡志宏│
│ │ │ │ 。 │
│ │ │A:他在忙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他在講電話。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你跟他說後面,他可以過來了 │ 第66頁反面。 │
│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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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㈦黃建榮│
│ │13時29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簡訊內容:二袋番薯加番粉四一數│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回。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 第68頁。 │
│ ├─────┼───────────────┼──────────┤
│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㈦黃建榮│
│ │13時36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番薯現在人家要。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要都要現金了啦。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對啊,你直接過來我這,要二 │ 第68頁。 │
│ │ │ 袋喔,你另外那款的呢? │ │
│ │ │A:番薯是什麼? │ │
│ │ │B:番薯硬的。 │ │
│ │ │A:我過去再講好了。 │ │
│ │ │B:好。 │ │
│ ├─────┼───────────────┼──────────┤
│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㈦黃建榮│
│ │14時26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在等你。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他們來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他們現在快到了。 │ 第68頁。 │
│ │ │A:好。 │ │
├──┼─────┼───────────────┼──────────┤
│ ⒏ │99年7月9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㈧黃建榮│
│ │22時43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你要過來拿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對,我要過來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我順便再幫我準備一個一樣的 │ 第74頁。 │
│ │ │ 。 │ │
│ │ │A:剛才這個喔。 │ │
│ │ │B:對。 │ │
│ │ │A:你要用好。 │ │
│ │ │B:我另外那條給你收回來了,他 │ │
│ │ │ 現在到東勢。 │ │
│ │ │A:你說再叫我過去怎樣?再帶一 │ │
│ │ │ 個女生。 │ │
│ │ │B:我現在這個錢在我手,等一下 │ │
│ │ │ 那個人家到東勢,順便再幫我 │ │
│ │ │ 準備一個。 │ │
│ │ │A:這個過去你也要給我那個吶。 │ │
│ │ │B:好。 │ │
│ ├─────┼───────────────┼──────────┤
│ │99年7月9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㈧黃建榮│
│ │23時2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可以過來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已經出門了,後面好嗎?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好。 │ 第74頁。 │
│ │ │A:2分鐘啦。 │ │
├──┼─────┼───────────────┼──────────┤
│ ⒐ │99年7月1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㈨黃建榮│
│ │日16時23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你拿一個啤酒,你那一種的,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你給他,你從他裡面有沒有。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嗯。 │ 第72頁反面。 │
│ │ │B:就給他三三就好,那個拿去家 │ │
│ │ │ 裡給我老婆,我人不在。 │ │
│ │ │A:我沒車,在你老婆那了? │ │
│ │ │B:他會去我家,你那個就放在我 │ │
│ │ │ 老婆那,我老婆不會給你動。 │ │
│ │ │A:這樣我等一下還要去一次,還 │ │
│ │ │ 是你叫那個人看要在哪。 │ │
│ │ │B:不然我叫他來我這好了。 │ │
│ │ │A:你在哪? │ │
│ │ │B:我在港的。 │ │
│ │ │A:我過去港的找你。 │ │
│ │ │B:好。 │ │
│ ├─────┼───────────────┼──────────┤
│ │99年7月1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㈨黃建榮│
│ │日17時13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B:你要出去我們這款的,水林那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邊他也有打電話約差不多六點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半那。 │ 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
│ │ │A:我要去嘉義。 │ 。 │
│ │ │B:六點半回來跟他們來的及的嗎 │ │
│ │ │ ? │ │
│ │ │A:會吧,女生也要帶。 │ │
│ │ │B:我是沒有確定那個多,我想說 │ │
│ │ │ 帶多比較好那個,我人在國宮 │ │
│ │ │ (音譯)在馬祖廟後面這,你 │ │
│ │ │ 回來我們直接過去他們番薯厝 │ │
│ │ │ 那就好。 │ │
│ │ │A:好。 │ │
│ │ │B:我跟人約的那個人已經在半路 │ │
│ │ │ 了。 │ │
│ │ │A:好。 │ │
│ ├─────┼───────────────┼──────────┤
│ │99年7月1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㈨黃建榮│
│ │日17時50分│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蔡志宏。 │
│ │ │A:我到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好。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 第73頁。 │
├──┼─────┼───────────────┼──────────┤
│⒑ │99年7月13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一㈩黃建榮│
│ │日6時27分 │B:0000-000000(蔡志宏)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蔡志宏。 │
│ │ │A:還是我直接跟他講,你再帶你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朋友過去,我叫他幫你用起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 │ 第69頁。 │
│ │ │B:也可以。 │ │
│ │ │A:用一喔? │ │
│ │ │B:沒有啦,他要81,你給他洗對 │ │
│ │ │ 半。 │ │
│ │ │A:多的另外用起來就對了。 │ │
│ │ │B:對,多的我的。 │ │
│ │ │A:洗07就對了? │ │
│ │ │B:洗你乘以1。 │ │
│ │ │A:好。 │ │
├──┼─────┼───────────────┼──────────┤
│⒒ │99年6月21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㈠黃建榮│
│ │日18時33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郭治宏。 │
│ │ │B:鬥陣仔,你現在要下去處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關廟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會舒適嗎? │ 第89頁。 │
│ │ │A:到關廟了。 │ │
│ │ │B:好,看什麼情形跟我講一下。 │ │
│ │ │A:好,你那邊如果能那個先給他 │ │
│ │ │ 加訂。 │ │
│ │ │B:有啊,還在喬。 │ │
│ │ │A:好,我一定OK的啦。 │ │
│ ├─────┼───────────────┼──────────┤
│ │99年6月21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㈠黃建榮│
│ │日20時1分 │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郭治宏。 │
│ │ │B:鬥陣仔,我這又籌快3萬。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這的處理好了,那款的我和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人見面講。 │ 第89頁。 │
│ ├─────┼───────────────┼──────────┤
│ │99年6月21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㈠黃建榮│
│ │日21時27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郭治宏。 │
│ │ │B:鬥陣仔你在哪?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在SEVEN。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好,我馬上到。 │ 第89頁。 │
├──┼─────┼───────────────┼──────────┤
│⒓ │99年6月29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㈡黃建榮│
│ │日12時57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B:鬥陣仔你回來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在嘉義要回來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我看你趕一下。 │ 第89頁反面至第90頁│
│ │ │A:好。 │ 。 │
│ │ │B:另外那種的你聽的懂嗎? │ │
│ │ │A:另外那款的OK,但是我這款的 │ │
│ │ │ 暫停。 │ │
│ │ │B:這樣我們見面再講,我是要另 │ │
│ │ │ 外的那種比較重要,你那種還 │ │
│ │ │ 有半件。 │ │
│ │ │A:好。 │ │
│ ├─────┼───────────────┼──────────┤
│ │99年6月29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㈡黃建榮│
│ │日13時39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A:我要去哪找你?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我在家。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好。 │ 第90頁。 │
│ ├─────┼───────────────┼──────────┤
│ │99年6月29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㈡黃建榮│
│ │日14時0分 │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A:我到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好。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 第90頁。 │
├──┼─────┼───────────────┼──────────┤
│⒔ │99年6月3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㈢黃建榮│
│ │日21時39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B:鬥陣仔,你要出發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看能不能再籌一下,籌個整數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這樣下來。 │ 第90頁。 │
│ │ │B:我就是要叫你過來拿。 │ │
│ │ │A:好,我要去哪找你? │ │
│ │ │B:你到台西打給我,一萬五這有 │ │
│ │ │ 了。 │ │
│ │ │A:好。 │ │
│ ├─────┼───────────────┼──────────┤
│ │99年6月3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㈢黃建榮│
│ │日21時56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B:鬥陣仔我在我們這外環的吃桶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仔雞,你多久會到?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 │ 第90頁。 │
│ │ │B:好。 │ │
├──┼─────┼───────────────┼──────────┤
│⒕ │99年7月3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㈣黃建榮│
│ │14時6分 │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郭治宏。 │
│ │ │B:鬥陣仔他那種有辦法拿上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在路上了。 │ 第90頁反面。 │
│ │ │B:另外那種呢? │ │
│ │ │A:也在路上。 │ │
│ │ │B:都有就對了? │ │
│ │ │A:對。 │ │
│ │ │B:你姐夫什麼時候有空我和他見 │ │
│ │ │ 個面,要和他講一件事,好康 │ │
│ │ │ 的。 │ │
│ │ │A:好,他在路上,他到我過去找 │ │
│ │ │ 你。 │ │
│ ├─────┼───────────────┼──────────┤
│ │99年7月3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㈣黃建榮│
│ │17時2分 │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郭治宏。 │
│ │ │A:還是要外想?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看你啊,我這都沒人,我是說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有一件好康的要報你姐夫,叫 │ 第90頁反面。 │
│ │ │ 他幫忙處理。 │ │
│ │ │A:好,這樣過去找你。 │ │
│ │ │B:你快到加油站你打給我,我鐵 │ │
│ │ │ 門就打開。 │ │
│ │ │A:好,你說兩款嗎? │ │
│ │ │B:兩款都要。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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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 │99年7月7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㈤黃建榮│
│ │14時51分 │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B:鬥陣仔他有拿下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有,但是拿一種而已,我這種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 的他們還沒拿下來,跟我說會 │ 第91頁反面。 │
│ │ │ 那個啦,我昨天也沒直接接洽 │ │
│ │ │ 他們,我叫我同學先去幫我拿,│ │
│ │ │ 。 │ │
│ │ │B:他拿什麼下來? │ │
│ │ │A:這款,另外那款我現在不足, │ │
│ │ │ 應該今晚會拿來,因為他錢拿 │ │
│ │ │ 去了。 │ │
│ │ │B:另外那款拿幾個? │ │
│ │ │A:2個的樣子,我還沒去跟我同 │ │
│ │ │ 學拿。 │ │
│ │ │B:他那2個先拿來,人家等一下 │ │
│ │ │ 要,我叫他一個小時後再過來 │ │
│ │ │ 拿。 │ │
│ │ │A:現在拿過去喔。 │ │
│ │ │B:對,另外那種呢? │ │
│ │ │A:另外那款也一個,不然我現在 │ │
│ │ │ 先去我同學他家看拿怎樣,來 │ │
│ │ │ 我就先給你拿過去好了。 │ │
│ │ │B:對,你就來再講,他有準備錢 │ │
│ │ │ 起來,我今晚籌一籌會再加下 │ │
│ │ │ 去你聽的懂嗎? │ │
│ │ │A:好。 │ │
│ ├─────┼───────────────┼──────────┤
│ │99年7月7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㈤黃建榮│
│ │15時23分 │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A:我在山寮(音譯)這個大廟這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我讓我家裡的人載的。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山寮就對了? │ 第91頁反面。 │
│ │ │A:嗯,還有涼亭。 │ │
│ │ │B:我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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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⒗ │99年7月1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㈥黃建榮│
│ │日16時3分 │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B:鬥陣仔你在哪?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現在要回來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B:你有拿回來嗎? │ 第92頁。 │
│ │ │A:有。 │ │
│ │ │B:我這還能籌二萬給你。 │ │
│ │ │A:好,我回來我打給你,因為他 │ │
│ │ │ 交待我也要給他拿過去。 │ │
│ │ │B:我聽不懂。 │ │
│ │ │A:不然我回來過去你那再講。 │ │
│ │ │B:你趕一下等一下還有人要來拿 │ │
│ │ │ 。 │ │
│ │ │A:好。 │ │
│ ├─────┼───────────────┼──────────┤
│ │99年7月1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㈥黃建榮│
│ │日17時18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A:能過來我們這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有。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好,不然你過來好了。 │ 第92頁反面。 │
│ │ │B:你到了? │ │
│ │ │A:對,我到這了。 │ │
│ │ │B:好,我現在過去。 │ │
│ ├─────┼───────────────┼──────────┤
│ │99年7月1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㈥黃建榮│
│ │日17時28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A:大仔我們要在哪見面。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看你啊,我到東勢厝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㈠ │
│ │ │A:好,這樣我們一直走就會相遇 │ 第92頁反面。 │
│ │ │ 了。 │ │
│ │ │B:好。 │ │
│ ├─────┼───────────────┼──────────┤
│ │99年7月1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二㈥黃建榮│
│ │日20時39分│B:0000-000000(郭治宏) │ 販賣海洛因予郭治宏│
│ │ │ │ 。 │
│ │ │A:你不在喔?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有啊。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A:你那邊還能湊些給他嗎? │ 第18頁反面。 │
│ │ │B:到現在都還沒有人,那時候回 │ │
│ │ │ 來又沒有再過來拿。 │ │
│ │ │A:你在家? │ │
│ │ │B:我現在要出來外面。 │ │
│ │ │A:我在省錢這。 │ │
│ │ │B:不然你等我。 │ │
│ │ │A:好。 │ │
├──┼─────┼───────────────┼──────────┤
│⒘ │99年6月3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㈠黃建榮│
│ │日20時21分│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B:阿榮,你們過來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現在才拿到那個,你是要怎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 樣的? │ 第2頁。 │
│ │ │B:要先女生。 │ │
│ │ │A:要多少? │ │
│ │ │B:一樣。 │ │
│ │ │A:好,我現在過去。 │ │
│ │ │B:我在府番。 │ │
│ │ │A:好,我快到再打給你。 │ │
│ ├─────┼───────────────┼──────────┤
│ │99年6月3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㈠黃建榮│
│ │日20時28分│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A:你是說只要另外那款的?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對。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A:是81還是怎樣? │ 第2頁。 │
│ │ │B:對。 │ │
│ │ │A:好。 │ │
│ ├─────┼───────────────┼──────────┤
│ │99年6月30 │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㈠黃建榮│
│ │日20時43分│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黃建縉。 │
│ │ │B:你到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我到了,我在城門(音譯)這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 。 │ 第2頁。 │
│ │ │B:你是靠近東庄那邊那個嗎? │ │
│ │ │A:對。 │ │
│ │ │B:我在另外這邊,沒關係我騎回 │ │
│ │ │ 來。 │ │
│ │ │A:好。 │ │
├──┼─────┼───────────────┼──────────┤
│⒙ │99年7月7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㈡黃建榮│
│ │13時55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B:阿榮,短頭髮的有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有,我等一下打給你。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 │ 第2頁反面。 │
│ ├─────┼───────────────┼──────────┤
│ │99年7月7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㈡黃建榮│
│ │14時0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A:你說要怎樣?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男生女生都有嗎?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A:對,你要怎樣? │ 第2頁反面。 │
│ │ │B:我先問我那個兄仔看怎樣。 │ │
│ │ │A:好,你看怎樣再跟我講。 │ │
│ ├─────┼───────────────┼──────────┤
│ │99年7月7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㈡黃建榮│
│ │14時11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B:在家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你要怎樣?你要跟我講我去跟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 人家那個。 │ 第3頁。 │
│ │ │B:這也不夠,如果處理男生,女 │ │
│ │ │ 生就不夠。 │ │
│ │ │A:你那有多少? │ │
│ │ │B:我這有三千多,不然處理長短 │ │
│ │ │ 髮的,長短髮的我這邊比較有 │ │
│ │ │ 線路。 │ │
│ │ │A:好。 │ │
│ ├─────┼───────────────┼──────────┤
│ │99年7月7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㈡黃建榮│
│ │14時19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A:你說你那有35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對。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A:好,這樣我知道怎麼用。 │ 第3頁。 │
│ ├─────┼───────────────┼──────────┤
│ │99年7月7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㈡黃建榮│
│ │14時25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B:我在口仔。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A:好,我出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 │ 第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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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⒚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㈢黃建榮│
│ │16時22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簡訊內容:阿榮:不好意思啦!可│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以先幫我嗎?朋友都在等,這些都│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是現金的所以才趕。 │ 第3頁。 │
│ ├─────┼───────────────┼──────────┤
│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㈢黃建榮│
│ │16時35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簡訊內容:我朋友要男的,現金。│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 │ 第3頁。 │
│ ├─────┼───────────────┼──────────┤
│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㈢黃建榮│
│ │16時37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A:他說沒辦法。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沒辦法沒關係,現在換要短頭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 髮的。 │ 第3頁正反面。 │
│ │ │A:短頭髮要怎樣? │ │
│ │ │B:可能是跟昨天一樣。 │ │
│ │ │A:一個喔。 │ │
│ │ │B:可能是41的樣子。 │ │
│ │ │A:好。 │ │
│ │ │B:長頭髮也是現金的。 │ │
│ │ │A:你要怎樣?你有車過來嗎? │ │
│ │ │B:有啊。 │ │
│ │ │A:不然你直接過來這樣比較快, │ │
│ │ │ 我在台西。 │ │
│ │ │B:好。 │ │
│ ├─────┼───────────────┼──────────┤
│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㈢黃建榮│
│ │16時48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B:硬的他現在去醫院要載病人來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 不及啦,晚一點他會下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A:不然你看能不能跟他拿錢我拿 │ 第3頁反面。 │
│ │ │ 過去給你。 │ │
│ │ │B:現在已經去朴子了。 │ │
│ │ │A:我現在在我朋友這,錢你有跟 │ │
│ │ │ 他拿嗎? │ │
│ │ │B:有,現在拿一個女生的。 │ │
│ │ │A:女生要多少? │ │
│ │ │B:一樣啊。 │ │
│ │ │A:我們在東勢厝廟相等。 │ │
│ │ │B:好,這算人家要的。 │ │
│ │ │A:不會啦,這好的。 │ │
│ │ │B:我知道,你要幫我弄一些你不 │ │
│ │ │ 用讓我賺喔。 │ │
│ │ │A:弄多少? │ │
│ │ │B:不到三分之一。 │ │
│ │ │A:好。 │ │
│ ├─────┼───────────────┼──────────┤
│ │99年7月8日│A:0000-000000(黃建榮) │⑴犯罪事實三㈢黃建榮│
│ │17時10分 │B:0000-000000(黃建縉) │ 販賣海洛因予黃建縉│
│ │ │ │ 。 │
│ │ │A:你到了嗎? │⑵通訊監察譯文:99年│
│ │ │B:有啊,我到了。 │ 度他字第448號卷㈡ │
│ │ │A:我看到你們了,我停在旁邊。 │ 第3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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