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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采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4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69、9670號,原審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嘉簡字第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提起上訴,被告為有罪陳述,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采莉為址設嘉義市○區○○街147號「嘉莉服飾名店」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嘉莉服飾名店」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信用卡中心)所簽訂之特約商店約定書,應以該商店實際營業範圍內之簽帳消費為限請款,不得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竟基於重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乘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持有人需款急迫之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在上開營業處所,利用事先已申請取得之刷卡機(端末機編號為00000000號),以無實際消費行為之「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卡借款,即將附表編號1至47所示刷卡金額預扣如附表「取得利息及年利率」欄所示利息後之款項,貸與如附表所示亟需用款之信用卡刷卡人王盈蓁等15人,藉以賺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貸款利息核算相當於年息287.96至744.89%不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
林采莉再將各該不實刷卡消費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由嘉莉服飾名店留存作為內部憑證,而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屬商業會計原始憑證之消費簽帳單,並交予王盈蓁等15人在簽帳單上署押簽認後,林采莉即將該不實之消費紀錄以電腦傳輸方式,透過信用卡中心向如附表所示各發卡銀行請款,致如附表所示各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代墊上開消費款項扣除手續費之金額予「嘉莉服飾名店」,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發卡銀行。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原審法院認不宜適用簡易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為認罪之答辯(見本院卷100年7月13日筆錄)。
(二)被告之自白,核與如附表所示信用卡刷卡人王盈蓁等15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信用卡中心民國100年2月8日聯卡商管字第10040000032號函附之「嘉莉服飾名店」特約商店簽約資料表暨自97年1月起至99年1月止之交易明細、刷卡交易之請(撥)款日及手續費等相關資料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信用卡係指消費者得憑發卡機構發行之卡片,向特約商店以簽字記帳之方式購物、取得服務、收取金錢或享受其他利益,毋需以現金付款,俟日後於一定期間向發卡機構繳款結帳之一種記帳消費之資格證券,發卡銀行並不接受持卡人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亦不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此在信用卡之使用已日益普及之我國社會,應已為一社會大眾所共同週知之事理,被告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分別為經營上開刷卡業務之人員及信用卡使用者,對於信用卡在特約商店內僅能使用於前述消費性用途,非可用以借款一事,自當知之甚詳 。
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以被害人因受他人詐術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即為已足,至於被害人整體之財產狀況有無變動則非所問,雖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借款人,嗣後雖已清償或部分清償該筆借款,然仍無礙於被告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查被告既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人,並未於「嘉莉服飾名店」消費,仍以「假消費、真刷卡借現金」方式,製作不實內容之簽帳單再以電磁紀錄向附表所示發卡銀行請領消費款,其乃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向各該發卡銀行詐取扣除手續費之刷卡金額,且各該發卡銀行確係因誤以該請領之簽帳款係實際之消費款項,以致陷於錯誤而交付扣除手續費之簽帳金額,被告透過聯合信用卡中心向各發卡銀行取得撥付之刷卡金額時,其詐欺取財犯行均已既遂,至於事後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有無前往各該發卡銀行繳交刷卡金額,乃其有無償還詐得款項之民事問題,並無礙於先前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二)再以電子結帳終端機請款之方式,係於交易時直接刷卡,由特約商店向銀行取得此交易之核准號碼,然後列出帳單,經持卡人簽字始完成該筆交易,再經由電子結帳終端機直接結帳,銀行經特約商店填具結帳單,於確認後即撥款予特約商店,是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共同以電子結帳終端機內之電磁紀錄向各該發卡銀行請款之行為,即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電磁紀錄之準文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又按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而遭受損害或受有損害之虞而言。
被告以「假消費,真刷卡借現金」等方式借貸予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發卡銀行即有因該等刷卡人不依約清償而有受損害之虞,且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其業務上作成之簽帳單,並向發卡銀行請款,已足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管理其金融財務之正確性。
(三)再按商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可再區分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
特約商店於業務上所製作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其中一聯交由刷卡人收執,另一聯則由刷卡人簽名認證後,交由特約商店留存作為內部憑證,證明持卡人曾經至該特約商店進行消費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憑證,並依憑證性質,分別為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內部憑證及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對外憑證,此經經濟部9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078240號函示在案。
查被告為「嘉莉服飾名店」之負責人,有商業公示資料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8頁),乃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
是被告明知並無銷售商品予如附表所示各持卡人,卻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由持卡人刷卡,取得被告所交付扣除刷卡金額約1成後之款項,復由被告製作不實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商業會計憑證,並於當日以刷卡終端機傳輸不實之電磁紀錄,向如附表所示之各發卡銀行詐領款項,於5至13日內取得各發卡銀行代持卡人墊付扣除銀行手續費約2至2.5%之刷卡金額,藉此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核算年息約287.96%至744.89%不等),核其附表編號1至47各次所為,均係犯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44條重利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罪。
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本質,被告明知不實事項,竟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並持以向信用卡中心請款,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名,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1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7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7各次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犯罪時間均屬獨立可分,並非難以強行分開,顯難認其各次犯行乃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是其所犯如附表所示47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人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
另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所犯重利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與業據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於審理時諭知被告上揭罪名,予其攻防機會,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均附此敘明。
(四)原審依上開事證,適用前述法律,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使顧客刷卡消費,竟利用信用卡交易從事「假消費、真刷卡」行為,獲取重利,並加重簽約銀行嗣後無法向持卡人追償之風險,嚴重危害信用卡交易制度,惟被告犯罪後已坦承不諱,深表悔悟,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中風婆婆需其照顧,經濟狀況非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附表各次所犯之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月 ,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當,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
┌─┬────┬───────┬────┬────┬────┬──────────┐
│編│刷卡日期│發卡銀行及卡號│刷卡金額│刷卡人暨│取得利息│年利率計算方式 │
│ │ │ │(新臺幣)│借得金額│及年利率│【利息÷ (刷卡日至撥│
│ │ │ │ │ │ │款日之日數)÷ (刷卡 │
│號│ │ │ │ │ │金額-手續費)×365×│
│ │ │ │ │ │ │100%】 │
├─┼────┼───────┼────┼────┼────┼──────────┤
│ 1│97.01.15│夫蔡宗錡所申請│12,000元│王盈蓁 │1,200元 │1200÷ (97.1.15至97.│
│ │ │玉山銀行(卡號│ │10,800元│534.79%│ 1.21)÷(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0)×365×100%=534│
│ │ │6703號) │ │ │ │.79% │
│ │ │ │ │ │ │ │
├─┼────┼───────┼────┼────┼────┼──────────┤
│ 2│97.02.05│同上 │15,000元│王盈蓁 │1,500元 │1500÷ (97.2.12至97.│
│ │ │ │ │13,500元│534.79%│2.18)÷ (000000000)│
│ │ │ │ │ │ │×365×100%=534.79│
│ │ │ │ │ │ │% │
├─┼────┼───────┼────┼────┼────┼──────────┤
│ 3│97.05.23│夫蔡宗錡所申請│6,000元 │王盈蓁 │600元 │600÷ (97.5.29至97.5│
│ │ │玉山銀行(卡號│ │5,400元 │534.79%│.23)÷ (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365×100%=534.79%│
│ │ │007號) │ │ │ │ │
├─┼────┼───────┼────┼────┼────┼──────────┤
│ 4│97.06.08│玉山銀行(卡號│17,800元│林蘭香 │1,780元 │1780÷(97.6.9至97.6.│
│ │ │:000000000000│ │16,020元│748.71%│13)÷(000000000)×3│
│ │ │0001號) │ │ │ │65×100%=748.71% │
├─┼────┼───────┼────┼────┼────┼──────────┤
│ 5│97.12.13│乾姊李寶猜所有│19,999元│林美英 │2,000元 │2000÷ (98.1.2至98.1│
│ │ │玉山銀行(卡號│ │17,999元│532.06%│.8)÷ (000000000)×│
│ │ │:00000000000 │ │ │ │365×100%=532.06%│
│ │ │00201號) │ │ │ │ │
├─┼────┼───────┼────┼────┼────┼──────────┤
│ 6│97.12.17│同上 │19,950元│林美英 │1,995元 │1995÷(98.1.2至98.1.│
│ │ │ │ │17,995元│521.40%│8)÷(000000000)×36│
│ │ │ │ │ │ │5×100%=521.40% │
├─┼────┼───────┼────┼────┼────┼──────────┤
│ 7│97.12.27│同上 │15,000元│林美英 │1500元 │1500÷(98.1.2至98.1.│
│ │ │ │ │13,500元│532.06%│8)÷(000000000)×36│
│ │ │ │ │ │ │5×100%=532.06% │
├─┼────┼───────┼────┼────┼────┼──────────┤
│ 8│97.02.01│聯邦銀行(卡號│12,000元│林盈佑 │1200元 │1200÷(97.2.1至97.2.│
│ │ │:000000000000│ │10,800元│287.96%│13)÷(000000000)×3│
│ │ │5904號) │ │ │ │65×100%=287.96% │
├─┼────┼───────┼────┼────┼────┼──────────┤
│ 9│97.04.29│同上 │9,000元 │林盈佑 │900元 │900÷(97.5.2至97.5.8│
│ │ │ │ │8,100元 │534.79%│)÷(00000000)×365 │
│ │ │ │ │ │ │×100%=534.79% │
├─┼────┼───────┼────┼────┼────┼──────────┤
│10│97.06.09│聯邦銀行(卡號│39,850元│王光男 │4,000元 │4000÷(97.6.9至97.6.│
│ │ │:000000000000│ │35,850元│751.53%│13)÷(000000000)× │
│ │ │5803號) │ │ │ │365×100%=751.53%│
├─┼────┼───────┼────┼────┼────┼──────────┤
│11│97.06.12│同上 │39,990元│王光男 │4,000元 │4000÷ (97.6.12至97.│
│ │ │ │ │35,990元│534.92%│6.18)÷ (000000000)│
│ │ │ │ │ │ │×365×100%=534.92│
│ │ │ │ │ │ │% │
├─┼────┼───────┼────┼────┼────┼──────────┤
│12│97.06.30│同上 │39,960元│王光男 │4,000元 │4000÷(97.7.1至97.7.│
│ │ │ │ │35,960元│535.33%│7)÷(000000000)×36│
│ │ │ │ │ │ │5×100%=535.33 % │
├─┼────┼───────┼────┼────┼────┼──────────┤
│13│97.07.10│同上 │33,980元│王光男 │3,400元 │3400÷ (97.7.10至97.│
│ │ │ │ │30,580元│535.10%│ 7.16)÷ (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5.│
│ │ │ │ │ │ │10 % │
├─┼────┼───────┼────┼────┼────┼──────────┤
│14│97.12.01│同上 │10,000元│王光男 │1,000元 │1000÷(97.12.1至97.1│
│ │ │ │ │9,000元 │744.89%│2.5)÷ (000000000) │
│ │ │ │ │ │ │×365×100%=744.89│
│ │ │ │ │ │ │% │
├─┼────┼───────┼────┼────┼────┼──────────┤
│15│98.04.07│聯邦銀行(卡號│39,998元│柯鴻輝 │4,000元 │4000÷(98.4.7至98.4.│
│ │ │:00000000000 │ │35,998元│532.08%│13)÷(000000000)× │
│ │ │31606號) │ │ │ │365×100%=532.08%│
├─┼────┼───────┼────┼────┼────┼──────────┤
│16│98.07.07│同上 │25,000元│柯鴻輝 │2,500元 │2500÷(98.7.7至98.7.│
│ │ │ │ │22,500元│532.06%│13)÷(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2.06%│
├─┼────┼───────┼────┼────┼────┼──────────┤
│17│98.10.02│聯邦銀行(卡號│20,000元│劉邦武 │2,000元 │2000÷(98.10.5至98. │
│ │ │:00000000000 │ │18,000元│744.89%│10.9)÷ (000000000)│
│ │ │28003號) │ │ │ │×365×100%=744.89│
│ │ │ │ │ │ │% │
├─┼────┼───────┼────┼────┼────┼──────────┤
│18│97.04.01│臺灣土地銀行(│39,997元│詹春生 │4,000元 │4000÷(97.4.1至97.4.│
│ │ │卡號:00000000│ │35,997元│467.97%│8)÷(000000000)×36│
│ │ │00000000號) │ │ │ │5×100%=467.97% │
├─┼────┼───────┼────┼────┼────┼──────────┤
│19│97.07.21│同上 │9,000元 │詹春生 │900元 │900÷(97.7.21至97.7.│
│ │ │ │ │8,100元 │748.71%│25)÷(00000000)×36│
│ │ │ │ │ │ │5×100%=748.71% │
├─┼────┼───────┼────┼────┼────┼──────────┤
│20│97.04.29│堂妹黃卿雯所申│10,000元│黃麗雪 │1,000元 │1000÷(97.5.2至97.5.│
│ │ │請新光銀行(卡│ │9,000元 │467.94%│9)÷(000000000)×36│
│ │ │號:0000000000│ │ │ │5×100%=467.94% │
│ │ │109409號) │ │ │ │ │
├─┼────┼───────┼────┼────┼────┼──────────┤
│21│97.11.15│新光銀行(卡號│29,999元│賴春桐 │3,000元 │3000÷(97.11.15至97.│
│ │ │:00000000000 │ │26,999元│620.74%│11.20)÷ (000000000│
│ │ │85309號) │ │ │ │)×365×100%=620.7│
│ │ │ │ │ │ │4% │
├─┼────┼───────┼────┼────┼────┼──────────┤
│22│98.02.16│新光銀行(卡號│20,000元│黃慶昭 │2,000元 │2000÷(98.2.16至98.2│
│ │ │:000000000000│ │18,000元│744.89%│.20) ÷ (000000000 │
│ │ │4200號) │ │ │ │)×365×100%=744.8│
│ │ │ │ │ │ │9% │
├─┼────┼───────┼────┼────┼────┼──────────┤
│23│98.03.01│同上 │10,000元│黃慶昭 │1,000元 │1000÷(98.3.3至98.3.│
│ │ │ │ │9,000元 │532.06%│9)÷(000000000)×36│
│ │ │ │ │ │ │5×100%=532.06% │
├─┼────┼───────┼────┼────┼────┼──────────┤
│24│98.03.12│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00÷(98.3.13至 │
│ │ │ │ │ │ │98.3.19)÷ (10000- │
│ │ │ │ │ │ │200)×365×100%= │
│ │ │ │ │ │ │532.06% │
├─┼────┼───────┼────┼────┼────┼──────────┤
│25│98.03.17│同上 │9,998元 │黃慶昭 │1,000元 │1000÷(98.3.17至98.3│
│ │ │ │ │8,998元 │532.12%│.23)÷(00000000)×3│
│ │ │ │ │ │ │65×100%=532.12% │
├─┼────┼───────┼────┼────┼────┼──────────┤
│26│98.04.30│同上 │5,000元 │黃慶昭 │500元 │500÷ (98.5.3至98.5.│
│ │ │ │ │4,500元 │620.74%│8 )÷ (00000000)×3│
│ │ │ │ │ │ │65×100%=620.74% │
├─┼────┼───────┼────┼────┼────┼──────────┤
│27│99.01.28│同上 │29,998元│黃慶昭 │3,000元 │3000÷ (99.1.28至99.│
│ │ │ │ │26,998元│532.08%│2.3)÷ (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2.08│
│ │ │ │ │ │ │% │
├─┼────┼───────┼────┼────┼────┼──────────┤
│28│98.05.10│堂妹黃卿雯所申│10,000元│黃麗雪 │1,000元 │1000÷(98.5.1至98.5.│
│ │ │請富邦銀行(卡│ │9,000元 │744.89%│15)÷ (000000000)×│
│ │ │號:0000000000│ │ │ │365×100%=744.89%│
│ │ │886302號) │ │ │ │ │
├─┼────┼───────┼────┼────┼────┼──────────┤
│29│98.12.05│臺北富邦銀行(│39,998元│黃龍春 │4,000元 │4000÷ (98.12.7至 │
│ │ │卡號:0000000 │ │35,998元│744.91%│98.1 2.11)÷ (39998 │
│ │ │000000000號) │ │ │ │-799) ×365×100% │
│ │ │ │ │ │ │=744.91 % │
├─┼────┼───────┼────┼────┼────┼──────────┤
│30│97.11.28│臺灣企業銀行(│29,999元│黃慶昭 │3,000元 │3000÷ (97.12.1至 │
│ │ │卡號:0000000 │ │26,999元│744.89%│97.1 2.5)÷ (29999-│
│ │ │000000000) │ │ │ │599) ×365×100%= │
│ │ │ │ │ │ │744.89 % │
├─┼────┼───────┼────┼────┼────┼──────────┤
│31│97.12.15│同上 │32,000元│黃慶昭 │3,200元 │3200÷(98.1.2至98.1.│
│ │ │ │ │28,800元│532.06%│8)÷(000000000)×36│
│ │ │ │ │ │ │5×100%=532.06% │
├─┼────┼───────┼────┼────┼────┼──────────┤
│32│98.02.25│同上 │10,000元│黃慶昭 │1,000元 │1000÷ (98.2.25至98.│
│ │ │ │ │9,000元 │532.06%│3.3)÷ (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2.06│
│ │ │ │ │ │ │% │
├─┼────┼───────┼────┼────┼────┼──────────┤
│33│98.05.23│同上 │6,000元 │黃慶昭 │600元 │600÷ (98.5.30至98.6│
│ │ │ │ │5,400元 │620.74%│.4)÷ (00000000)×3│
│ │ │ │ │ │ │65×100%=620.74% │
├─┼────┼───────┼────┼────┼────┼──────────┤
│34│99.01.12│同上 │29,998元│黃慶昭 │3,000元 │3000÷(99.1.12至99. │
│ │ │ │ │26,998元│532.08%│1.18)÷ (000000000)│
│ │ │ │ │ │ │×365×100%=532.08│
│ │ │ │ │ │ │% │
├─┼────┼───────┼────┼────┼────┼──────────┤
│35│99.01.20│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00÷(99.1.20至99.1│
│ │ │ │ │ │ │.26)÷ (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2.08│
│ │ │ │ │ │ │% │
├─┼────┼───────┼────┼────┼────┼──────────┤
│36│98.11.18│臺新銀行(卡號│10,000元│蔡琇安 │1,000元 │1000÷(98.11.20至98.│
│ │ │:00000000000 │ │9,000元 │532.06%│11.26)÷ (000000000│
│ │ │41408號) │ │ │ │)×365×100%=532.0│
│ │ │ │ │ │ │6% │
├─┼────┼───────┼────┼────┼────┼──────────┤
│37│98.11.23│同上 │15,000元│蔡琇安 │1,500元 │1500÷(98.11.24至98.│
│ │ │ │ │13,500元│532.06%│11.30)÷ (000000000│
│ │ │ │ │ │ │)×365×100%=532.0│
│ │ │ │ │ │ │6% │
├─┼────┼───────┼────┼────┼────┼──────────┤
│38│98.12.07│同上 │149,970 │蔡琇安 │15,000元│15000÷ (98.12.7至 │
│ │ │ │元 │134,970 │745.04%│98.12.11)÷ (149970 │
│ │ │ │ │元 │ │-2999)×365×100% │
│ │ │ │ │ │ │=754.04% │
├─┼────┼───────┼────┼────┼────┼──────────┤
│39│98.12.28│同上 │15,000元│蔡琇安 │1,500元 │1500÷ (98.12.28至99│
│ │ │ │ │13,500元│465.56%│.1.4)÷ (00000000 │
│ │ │ │ │ │ │0)×365×100%=465.│
│ │ │ │ │ │ │56% │
├─┼────┼───────┼────┼────┼────┼──────────┤
│40│98.12.14│荷蘭銀行(卡號│59,998元│蔡琇安 │6,000元 │6000÷(98.12.14至98.│
│ │ │:00000000000 │ │53,998元│744.91%│12.18)÷ (000000000│
│ │ │57108號) │ │ │ │9)×365×100%=744.│
│ │ │ │ │ │ │91% │
├─┼────┼───────┼────┼────┼────┼──────────┤
│41│98.12.28│同上 │19,997元│蔡琇安 │2,000元 │2000÷ (98.12.28至99│
│ │ │ │ │17,997元│465.60%│.1.4)÷ (000000000)│
│ │ │ │ │ │ │×365×100%=465.60│
│ │ │ │ │ │ │% │
├─┼────┼───────┼────┼────┼────┼──────────┤
│42│97.12.02│香港上海匯豐銀│19,990元│陳淑玲 │2,000元 │2000÷(97.12.2至97.1│
│ │ │行(卡號:450 │ │17,990元│532.31%│2.8)÷ (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 │ │ │ │×365×100%=532.31│
│ │ │號) │ │ │ │% │
├─┼────┼───────┼────┼────┼────┼──────────┤
│43│98.03.03│同上 │39,998元│陳淑玲 │4,000元 │4000÷(98.3.3至98.3.│
│ │ │ │ │35,998元│532.08%│9)÷ (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2.08%│
├─┼────┼───────┼────┼────┼────┼──────────┤
│44│98.03.30│同上 │35,800元│陳淑玲 │3,580元 │3580÷(98.4.1至98.4.│
│ │ │ │ │32,220元│532.06%│7)÷ (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2.06%│
├─┼────┼───────┼────┼────┼────┼──────────┤
│45│98.05.07│香港上海匯豐銀│29,999元│鄭永澄 │3,000元 │3000÷(98.5.7至98.5.│
│ │ │行(卡號:450 │ │26,999元│532.06%│13)÷ (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 │ │ │ │365×100%=532.06%│
│ │ │號) │ │ │ │ │
├─┼────┼───────┼────┼────┼────┼──────────┤
│46│98.06.11│同上 │20,000元│鄭永澄 │2,000元 │2000÷(98.6.11至98. │
│ │ │ │ │18,000元│532.06%│6.17)÷ (000000000)│
│ │ │ │ │ │ │×365×100%=532.06│
│ │ │ │ │ │ │% │
├─┼────┼───────┼────┼────┼────┼──────────┤
│47│98.06.15│同上 │39,998元│鄭永澄 │4,000元 │4000÷(98.6.17至98.6│
│ │ │ │ │35,998元│532.08%│.23)÷ (000000000) │
│ │ │ │ │ │ │×365×100%=532.0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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