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0,上訴,658,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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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芳誼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506、2530、2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証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二六七號判決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六二點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日前接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認是項判決實為過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請求予以較輕之刑度云云。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雖已敘述上訴理由,但其上訴理由,僅泛以原判決實為過重,請求予以較輕之刑度云云,惟原審判決係依被告於原審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承認犯罪陳述(見原審卷第四十七頁),已於理由欄中說明被告罪刑成立之理由,並於理由欄貳一詳予說明依據之證據資料。

亦即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三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長榮大學尿液檢驗確認報告各1 件(見南縣永警偵字第0990014488號警卷第八至九頁);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長榮大學尿液檢驗確認報告各二件(見南縣麻警偵字第0990013921號警卷第五、七頁、南縣麻警偵字第0990015806號警卷第四至五頁)等在卷可稽,復以被告所犯三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記載經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之犯罪前案紀錄,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並衡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之治療程序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為本案犯行,顯然其意志力甚為薄弱,迄未能戒除毒癮,惟兼衡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經核並無不當。

㈡揆諸首開判決意旨,被告之上訴顯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認事採證不當或違法之事由或其於原審之自白有何違反任意性之規定,徒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理由指稱原判決不當,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理由,自難謂係具體理由。

是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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