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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宜蓁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素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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