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852號
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巍樺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燕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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